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济政字〔200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原则上以2006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031元为基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4%,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
二、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安排工资增长。垄断行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19031元的,可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以本企业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但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不应低于基准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