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市低保人员再就业后,前3个月所得收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应计入的项目。
第十条 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人员组成家庭,其月收入本人留存城市低保标准金额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其他成员月收入。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收入,按照其申请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不能按月计算收入的家庭,其月收入按年总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
第十二条 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 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二)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四)家庭成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在高额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五)家庭成员在高额收费的高等院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照3人计算);
(七)2年内购置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八)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
(九)1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单项价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及高档家具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
(十一)有投资股票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 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申请1年内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居委会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2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