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最高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借鉴国内外环境管理的先进经验,维护环境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生态恢复要因地制宜,做到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通过优化环境管理体系,让保护环境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大程度地发挥效力。
(十二)实行最广泛的社会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保护环境。继续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增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通过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等活动,使群众保护环境的热情付诸行动;通过依法听证等形式,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三、建立健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规划指导机制。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旅游、工业、城市发展等专项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符合节约资源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促进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技术水平低、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
(二)建立价格调节机制。加快推进水、电、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运用价格机形调控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建立技术创新机制。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力度,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资源节约。
(四)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投入,从硬、软件建设入手,加强能源、水资源的硬件建设和管理,从管网改造和维护上减少损耗和滴漏。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能源、水资源消耗的精确计量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五)建立标准规范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新的土地、林地使用标准,建立土地、林地集约利用评价和考核标准,完善村镇规划。
(六)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产业、价格、财税、投资及政府采购目录等有利于节约资源的激励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加强资源节约统计工作。强化节能执法监督,实施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依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严重浪费资源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领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