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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施意见

  (六)倡导家庭节约。积极倡导勤俭持家。提倡生活用水再利用,提倡购买节能型家用电器,提倡节约粮食,提倡科学使用燃气灶。每个家庭都要树立节俭、文明、健康的生活风尚,争做节约能源模范,争当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标兵。
  (七)推行节能生产。市、县(区)、乡镇所属机关改造基础设施、购买和更新设备,要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积极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率先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设备或产品。重点抓好机关建筑物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新建、扩建办公和业务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节能建筑设计要求。积极推行混凝土集中搅拌供应。突出抓好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生产节能,加强建材、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开源节流、保护生态环境为发展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执法。加强资源利用研究工作,科学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废橡胶、废塑料、废家电、废电脑、废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分选和处理的实用技术。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行农资节约。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以及秸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技术。用好国家农户秸秆综合利用补偿政策,开展秸杆和粪便还田的农田保育示范工程。推广节肥、节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建设。
  (九)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准入、环境淘汰和排污许可证三项制度。通过对重要规划依法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从宏观上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通过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努力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按照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无证企业不得排污。
  (十)运用最经济的环境保护手段。用经济手段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管理环境。要研究能够赋予环境以资源价格的政策,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确保国家对公益性环境保护事业的稳定投入;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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