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若干职能部门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规章,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起草或者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专家起草或者招标起草。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或者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负责规章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定计划要求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逾期未完成起草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以取消立法项目。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依照《
哈尔滨市立法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二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主动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送审稿一同报送,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在起草规章过程中,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