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7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
《立法法》)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
《立法法》和
《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审查、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政府法制部门于每年7月初向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发函征求规章制定项目,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政府报请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