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接送学生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接送学生车技术状况良好。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车辆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不得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接送学生车技术档案。
办理接送学生车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接送学生车,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
第十八条 接送学生车应当在车身的指定位置统一设置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接送学生车标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接送学生车身标识不得涂改或者挪用。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格式合同文本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车接送服务合同》;
(二)为乘车学生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不得将接送学生车交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
《接送学生车接送服务合同》格式文本,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订,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受理投诉制度,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对本企业驾驶员的投诉案件。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