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50台企业自购载客7人以上、符合国家规定载客标准且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服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市)申请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企业应具备的车辆台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 接送学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恶劣品行纪录;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6分记录;
(四)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市区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县(市)的,应当向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经营资格后,应当在180天内投入车辆营运;未按期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对接送学生车和证照进行的审验。
第十四条 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相关标识和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