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接送学生车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经营和行车行为,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营运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车,是指按照经营者与学生监护人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时间、路线、费用,接送中、小学生上(放)学的客运包车。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经营坚持合法有序、安全便利、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原则。
第五条 鼓励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取消挂靠经营。
鼓励学校发展校车接送学生。
县(市)接送学生车经营模式,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条 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接送学生车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商、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接送学生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接送学生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经营。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执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