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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督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级医疗机构2006年、2007年上半年医疗服务质量、病种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请按附表内容要求认真填报。
  五、督导时间安排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8月20日,各医疗机构完成自查工作,上报自查结果及整改措施。一级医疗机构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辖区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区直医疗机构、全区三级医疗机构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中医处。尤其要注意整理上报有关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等方面所采取的有创新性、效果突出的综合措施或具体做法。
  (二)8月21日至8月31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查,9月15日前将督查结果汇总上报卫生厅医政处、中医处。
  (三)9月初卫生厅将组织专家组抽查区直及部分二、三级医疗机构。并于8月31日前汇总整理各级医疗机构自查结果上报卫生部。
  (四)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一级医疗机构的督查可适当延后至9月底。
  六、督导结果的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督查结果的汇总及分析评价工作,要分析2年多来医院管理年活动所取得的总体成效、经验体会、创新性管理措施、管理的典型及亮点。同时将结果予以通报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相关医疗质量指标按信息公示要求予以公示。
  七、督导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求高度重视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督查工作,要把这次督查作为检验医院管理年成果的重要工作来抓,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落实相关领导具体负责。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督查专家组,制定督查方案,尽早组织开展督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检查表》的内容,结合我厅制定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第三周期)的活动方案》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第三周期)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以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管理年(第三周期)评价办法及标准》的要求,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成立专家组,开展全面自查及督查工作。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着力挖掘管理工作的创新点、亮点,同时还要找出不足与制定整改措施。
  (四)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检查标准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前要对专家组成员进行认真的培训,使专家们熟练掌握标准,统一检查尺度,确保督查工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避免走过场、形式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对照各级医院的自查结果进行督查核实,如发现医院自查不认真、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提出严肃的批评,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卫生厅。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将督查结果反馈给医院,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八、成立自治区卫生厅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督导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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