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发展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增强综合服务功能
各地区要鼓励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开展企业改制上市、债券发行、购并重组、管理层收购、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企业财务顾问等业务。有条件的盟市可设立证券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发展。支持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通资金。要协调有实力的区内外上市公司以及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参股控股证券公司,增强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财政、税务部门要支持证券期货类公司实施《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稳健的财务政策,有关呆帐损失经批准可在税前核销。
(四)完善公司制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规范运作
深化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进民营资本或外资,优化股权结构。区别不同企业,适当降低我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鼓励和推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混合所有制结构,完善股东外部制衡机制。要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诚信责任,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控股股东的行为。控股股东要严格执行与上市公司“五分开”规定,不得随意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要认真做好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关联担保问题的清理工作。违规侵占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
要大力推动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进一步扩大我区债券发行规模。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积极研究和开发新的债券品种。
要加快试点和推广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大力支持呼、包、鄂三市发展金融证券市场,努力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要因地制宜、有侧重地发展票据、外汇、保险、基金市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有形产权及衍生品、无形产权、技术和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引导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建设。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金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入驻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六)努力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安全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把风险控制消除在萌芽状态。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打击各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各种投资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地方政府、金融证券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风险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退市风险突出的“ST”公司,有关盟市、旗县要尽快制订重组计划,协调各种资源化解风险。对重组无效、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各级政府要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退市预案,信访、公安、司法、财政、宣传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股民、债民进行疏导,督促公司按规定将挂牌流通股票转入券商代办转让系统,确保退市工作平稳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