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突出重点,搞好示范。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认真调查摸底从我区上市公司中选择一批有较强辐射力和带动力的企业作为重点,在资金安排、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积极扶持,支持企业进行重组整合,进一步促进我区能源、冶金、化工、机械装备、生物制药、农畜产品加工、交通、建材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要积极鼓励上市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对投资国家、自治区和盟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的上市公司,要给予支持。
2.迸力推进上市公司实质性重组。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上市公司的实际科学制订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加快推进上市公司重组步伐。
上市公司重组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对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大、但受历史包袱困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采取剥离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或债转股、资产置换等方式;对主业不突出的上市公司,要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重塑主业;对主业经营困难、自身难以改善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结合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剥离原有主业和不良资产,注入相近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优质资产,实现彻底转型;对主业瘫痪、资不抵债、退市风险突出的“ST”公司,争取通过与有实力的新公司进行股权置换,创新模式废旧立新,及早化解风险。
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前发生的潜亏挂帐、资产评估不实、政策性兼并困难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上市后因非经营性因素造成的呆坏帐,由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控股股东无力解决的,有关盟市、旗县可协调有效资源进行置换,或以股权转让收入作出补偿。剥离的劣势企业,通过关闭、破产、注销等形式退出市场。分流员工的补偿和公司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保的相关费用,由控股股东与重组方协商按政策规定妥善解决。要积极争取中国证监会支持上市公司以股抵债、定向回购股份,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可适当减免相关费用。要积极支持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报再融资。
3.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创新。进一步改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用人机制,积极培育职业经理和企业家市场。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自主择优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加快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进程。
尽快完善上市公司分配机制,全面建立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有效挂钩的年薪制。积极推行以鼓励长远经营为目标的“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对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开展认股期权计划试点。鼓励和支持业绩良好的竞争性行业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转让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按照《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