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新政文[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已经确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监管权限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产权制度改革后国有资本退出的原市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市属集体企业中依法界定的国有资产和市属集体企业资产,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上述企业应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集体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自觉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集体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市直委局属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集体资产,由各主管委局负责监管,市国资委对其实施指导和监督。委局属企业的资产统计,由各主管委局负责收集汇总,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及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由各主管委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关委局在履行国有、集体资产监管职责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针对各类企业不同的产权性质、产权结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企业因产权制度改革、产权转让等行为而发生产权性质、产权结构改变时,有关监管机构和部门的监管方式亦应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变。
六、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今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或减少及企业名称变更,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委予以公布。
附件: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