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梳理完毕,要制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2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市政府法制办的清理、梳理结果,要结合本部门实际依法予以确认,如有遗漏,请依法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并于2月13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变动情况,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科学合理地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对行政执法依据确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职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分解到内设机构、二级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内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规范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提出意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主管领导审批这三个环节的职权关系,确保本级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内部分解执法职权,不同执法机构和不同执法岗位之间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平行岗位之间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流程清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结果,要以文件形式加以明确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严格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执法责任。
按照《意见》、《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执法责任,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率和备案率都要达到100%。二是依法应当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的执法行为,都要参照对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以文件形式明确主管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执法程序、执法标准以及对每一种违法行为的追究措施。三是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备案率要达到100%。四是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本地区得到有效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