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地方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范煤矿事故风险,保障煤炭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5〕27号)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炭企业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煤炭企业(含外地在七台河市开办的煤矿,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分块运作)。
二、登记、申报、缴费
(一)新开工生产的煤炭企业开工生产前需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缴费申报相关手续;已验收开工生产但未按《
工伤保险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炭企业,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二)煤炭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为所有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实名制,并建立参保职工名册及档案。
(三)工伤保险缴费以煤炭企业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实行浮动费率。每年初根据企业上年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费率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暂以煤炭企业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井上人员缴费比例为4%,井下人员缴费比例为8%。工伤保险实行按月申报、缴费的办法,即企业于每月15日-25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个月底前到地税部门缴费。对变动人员每月申报时更新名单,新增人员的工伤保险费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参保企业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