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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六、对持有《企业认定证》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上下浮动比例按省规定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减免税政策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商贸、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补贴时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单独列出,并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的基本账户。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三)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金融部门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扶持。具体实施办法待省相关部门明确后执行。
  七、对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机构的扶持政策。
  (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享受一次性每人9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办理程序: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鼓励、扶持具有合法资质人员和团体建立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成功输出1人给予90元的职介补贴。办理程序:凭输出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输入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2个月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原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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