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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对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发放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对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列企业办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以下简称《企业认定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一)商贸、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当年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扶持政策。
  (一)地税部门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纳税额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免收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劳动保障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介绍费、再就业培训费;物价部门免收物价调节金;行政执法部门免收牌匾审批费、城管占道费;交通部门免收运管费、办证办照费;交警部门免收两轮三轮摩托车落户、办证、驾照培训费;教育部门免收下岗职工九年义务教育除书本以外的学杂费;公立医疗部门免收就医门诊挂号费等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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