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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体现民族和地域特色。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城镇内的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市政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沿街树木、绿地的整齐美观。

  禁止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须在征得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张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地从事摆摊、生产、加工、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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