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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4月2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区管理、行业管理和单位内部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不断改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

  第六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和培养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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