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墙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管。加大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减缴、免缴或缓缴,并将90%以上的墙改基金应用到“推新压差”上,同时要严格规范专项基金返退程序,发挥专项基金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对非粘土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严肃处理。
(五)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为重要工作目标,每年进行考核评比。对在推进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地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政府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管理职能,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材料和构配件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不得返退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不得参加“扬子杯”,“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优质工程以及省和国家优秀设计的评选。
各级墙改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打击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企业)的备案登记(认定)管理,加强跟踪服务与监管,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推动墙改节能工作进一步深入。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墙材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推进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各地要健全并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墙改节能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明确墙改节能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实行目标管理,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农业、税务以及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责,明确责任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实施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墙改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到乡镇,帮助建立、完善由乡镇政府牵头的、相关站、办、所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墙改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