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广节能建筑,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建筑节能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主动牵头落实建筑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引导本地区实施建筑节能,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节能示范工程每年不少于2个。凡城镇以上所有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政府财政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建筑,必须全面实施节能设计50%的标准。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尽早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到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之中、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并列为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建筑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必要内容。尤其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要重点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确保建筑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落实。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管,建设各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的要求,保证节能建筑的工程质量。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建筑节能改造方面,要将建筑节能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老楼改造、屋面平改坡等城市改造相结合,并纳入为主要内容之一,加快建筑节能实施步伐。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培训,使技术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要将节能标准、节能新技术等建筑节能业务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四)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开展建筑节能科研活动。市区及各县(市)、区每年要以占墙体材料总量8%以上的速度,发展优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多功能复合墙体材料,以每年减少10%的速度淘汰粘土烧结制品,列入各级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实施目标管理。对利用非粘土资源及其它废弃物可利用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其工艺、技术、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省财政厅要求,可从墙改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的贴息或补贴,以加快新墙材发展步伐。鼓励社会各方从事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设备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开发与研究,多渠道加快建筑节能科研攻关步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加大建筑节能的科技投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研究开发的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可从墙改专项基金中给予一定的开发技术补助资金,实行技术或项目扶持。同时每年要开发一定量的试点示范工程和开展技术招标活动,政府从墙改专项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加快节能技术的开发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