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政府机关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2.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措施;
3.政府重点工作及其完成情况;
(二)政府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
2.政府机关的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依据;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3.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及执行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和安置办法。
5.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以及审计情况;
2.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等政府基金和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乡镇筹资、筹劳情况;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