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
1、严格行业准入。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据《
律师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以及省司法厅制定的《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行业准入。
2、完善实习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完善实习制度,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以及实习的内容、要求、考核、检查、评价机制等。要依法严格审查申请人参加实习的情况、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对不符合颁发律师执业证条件的人员不予颁证。
3、严格品行考核和审查。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品行考核审查制度,在受理拟执业人员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和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防止品行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进入律师队伍。律师事务所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虚假品行鉴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根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组织律师进行执业宣誓。律师协会每年定期组织新执业律师进行执业宣誓,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其依法开展律师工作,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保障机制
1、完善法制保障机制。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要共同推动《广东省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的立法进程,力争《广东省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保障条例》尽快出台。省司法厅在条例出台前,要主动协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2、完善政策保障机制。省司法厅要对现有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使律师收费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的本质特征;司法行政机关要实行律师收费公示制度,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增加收费的透明度;要会同有关部门改革和完善律师税收政策,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理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