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
1、在把握律师队伍现状和律师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明确发展目标、加强政策指引,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对律师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进行管理,严格律师行业准入,制定实习制度,严格品行考核和审查;规范律师流动秩序,完善和落实停业和吊销执业证相结合的退出机制;
3、依法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披露相关信息;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机构,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推动统一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
4、营造公平的、有利于律师队伍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现行的收费制度和税收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律师“执业难”的问题。
遵循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原则,科学界定并规范省、市、县(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省司法厅要以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限为契机,从直接管理律师的具体事务向制定政策、行业准入、市场监管、优化环境等宏观管理上转变,同时规范委托授权行为,加强对各市的指导和监督;各市要遵循合法、效能、责任等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在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比较成熟、设县(区)的地级以上市还应根据当地律师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县(区)司法局转委托行使部份管理权限,转委托行为应报省司法厅审核备案,以充分调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中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加强宏观指导的同时,注重强化服务职能,采取措施,努力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努力完善管理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管理的随意性,提高管理的公信力。要正确处理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切断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行政管理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的转变,从管理政府到服务政府的转变。
(二)规范律师协会对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
1、全面、持续和规范地开展职前教育培训、业务培训和研讨、继续教育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2、制定律师业务规程、行业服务标准、律师处分规则和其他规范,建立行业规范体系和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3、宣传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争取法律、政策支持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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