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粤司[2005] 69号)
各市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和司法部在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总结、暨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动员会议的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我省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律师法》、部颁规章为依据,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党组织和党员律师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意见》,从完善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入手,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机制,解决我省律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律师业发展在体制上和机制上的障碍,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律师工作的规范化,推动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通过界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深入探索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和办法,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通过科学界定省、市、县(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两级律师协会管理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律师工作的管理效能;通过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制度,把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巩固下来,使律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进律师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通过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意识,健全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探索新的律师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快律师工作创新,保障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开创律师业的新局面。
二、科学规范律师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
遵循律师业的内在发展规律,按照“有限政府、行业自律、市场调节”的基本要求和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优先原则,科学界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能。凡律师事务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自主规范的事项,应由律师事务所、市场机制规范;凡律师事务所、市场难以规范,通过行业组织能够自主规范的,应由律师协会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使律师工作的管理职能,同时整合现有管理资源,科学界定省、市、县(区)三级行政管理职能和省、市两级行业管理职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行之有效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