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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津发改商贸[2007]2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49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的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的统称。

  第四条 天津市成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办公室(原天津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资格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格办”)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办公室由市发改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的市纺织纤维检验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资格办工作,负责本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及组织资格认定机关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的复查。

  市棉花协会和市供销合作总社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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