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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禁止司法所违规收取人民调解费用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禁止司法所违规收取人民调解费用的通知
(粤司办字[2005]93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一直以来,我省各地司法所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广东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仍有个别司法所违反有关规定,借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取人民调解费用。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重申有关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37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5年6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都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这是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一种方式,也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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