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空难、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为提高全市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十一五”期间,全市要继续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加大资金投入,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切实履行单位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社会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未明确统一管理的,其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社会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各级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大力发展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发挥保险、信贷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依法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和全省统一的消防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依托消防网站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检测以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权威信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