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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的修订意见(2004)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自然人参股农村信用社。经市政府批准,民间资本可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非金融类投资公司。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利用各种形式引进国外、市外资金。

  (十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作用。由市财政每年按照地方财政收入新增部分的1%,增加担保基金。拓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服务领域,以各类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会,鼓励采取会员制形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的互保制度。

  建立信用评估机构。政府将协调组建具有独立资信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十五)实行重点保护和奖励政策。

  对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千万元以上,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销售收入过亿元、纳税超过千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并重奖企业经营者。

  非公有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办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项目税收返还政策,兑现给企业的税返资金,由企业自定标准奖励企业经营者。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全国名优产品。凡获得全国名优产品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六)改进政府服务。

  市政府将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非公有制企业代表,对有关部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非公有制企业公布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

  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市经委、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随到随办。

  对企业的税返资金和奖励企业经营者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税返资金,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其他奖励企业经营者资金,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研究后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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