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扶持发展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项目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达到30%的,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允许经营者以自有资金、实物抵押收购企业,在妥善处置改制企业呆坏账和分流职工的前提下,可实行三年内分期付款。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保留的,要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的各类前置行政许可一律取消。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时效。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
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九)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乡镇企业不再向镇或村缴纳各种集资和承担社会负担。清理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价格、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经营者有权拒交。
(十)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两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一书”(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一票”(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一卡”(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经市物价局监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向企业收费时需到市物价局申领《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做到亮证收费,开具合法票据,填写《企业交费卡》。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单位,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监察、物价、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举报。
(十一)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
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受理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