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公安、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公安厅、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29号)中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税费、贷款等各方面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营造宽松和谐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环境。
(三)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确定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法为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与初次安置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合同期内,非城镇退役士兵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执法监督力度
坚决维护国家兵役工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拒不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
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拒绝接受安置的人数,以每人2~5倍市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费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在进行“双拥模范城(县)”评比时实行一票否决;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评比中不能确定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