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如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要求实行双向选择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从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联系落实接收单位,在不占用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的前提下,凭接收单位出具的公函,待转业士官等对象安置结束后,到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安置任务的部、省属单位,如需接收安置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的,须在完成省下达的安置计划任务后与市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双向选择的人员,接收单位系批准入伍的区所属单位的,由所在区办理安置手续;接收单位系非批准入伍的区所属单位的,由市办理安置手续。申请双向选择的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要求转为自谋职业的,须在双向选择期限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随即办理自谋职业相关手续,领取一次性补助金。
三、大力推进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逐步提高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从安置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起,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55000元,从第11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2000元;服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和义务兵等,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26000元,从第3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2000元。
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奖励等级按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的不同比例相应增加补助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参照二等功标准增发。以上增加的补助金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发。
对接枪入伍的烈士子女、弟妹、孤儿,退役后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在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
在部队因战因公伤残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伤残等级按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基本标准的不同比例相应增加补助金。其标准为:10~9级伤残的增发10%;8~7级伤残的增发20%;6~5级伤残的增发50%。同时,另按在乡同等级伤残军人的标准发放抚恤金。
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金,由政府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安置体制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由市安置部门按本意见测算,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下达,由各区负责发放。
市区2005年冬季、2006年春季及以前的城镇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及奖励金标准,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2〕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