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06〕78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新体制
军队转业士官、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者,由市负责安置;其余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进藏兵、烈士子女等按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分别由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负责安置,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有关政策随父母安置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安置。为确保安置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2005年冬季及以前的城镇退役士兵仍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从安置2006年冬季退役城镇士兵起,实行属地管理、市与区分级负责的新体制。
二、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
(一)转业士官等对象由政府实行计划安置。凡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政策条件的转业士官、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者、进藏兵、烈士子女等,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实行计划安置。对其中愿意自谋职业者,予以支持。市、区安置部门会同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人员情况进行测算并形成具体安置方案,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下达安置计划。安置计划要统筹兼顾,实行政府推荐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竞岗和录用。凡不接受政府安排的人员,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并在当年年底前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复员士官等对象一般实行自谋职业。凡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政策条件的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原则上在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复员士官、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手续须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办结。入伍前已经参加工作的退役士兵,仍按政策规定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3〕83号)规定,由原“农业户口”登记为“家庭户口”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