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司[2005] 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我省已作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为积极稳妥地在我省开展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对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体现了现代法制的文明成果。我省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总结我国特别是我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借鉴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有益做法和我国第一批试点省(市)的先进经验,求实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适用范围和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广东省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我省试点地区的下列五类人员: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