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医用污水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四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向社区居民开设和公布服务电话,有条件的可实行24小时接诊服务。
第四十七条 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四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规范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