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
(四)上一年度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予以暂缓校验1-6个月。
(一)不符合《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
(二)处于限期整改期间或停业期间的。
(三)未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自行更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的。
未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管理、培训和指导,并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的专用标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申请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运行规范、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五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