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7年4月2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30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根据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