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利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现有的维权组织和维权职能,鼓励他们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为他们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4、吸收社会各界特别是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学院校的师生、新闻从业人员等为法律援助志愿者,要对为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给予表彰。
5、在法律援助需求量大、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少的地方,可以采取聘用律师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等方式弥补人员的不足。
6、尽快出台社会组织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以规范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法律援助行为。
(八)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
1、各地级以上市法律援助机构要定期举行培训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法律知识水平和办案技能。要针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以及不同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特点进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2、要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纳入业务培训范围。
3、要保证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每个工作人员每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九)加强与相关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为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提供绿色通道
1、要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沟通与联系,并就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困难标准、案件范围等问题达成统一意见,促使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免交诉讼费。
2、要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联系。针对外来员工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特点,要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沟通,促使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能免交仲裁费。
3、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机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为受援人因身体伤害等原因需要申请复制病历、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申请鉴定提供方便或者促使受援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鉴定费用。
(十)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1、全省法律援助机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可针对外来员工较常遇到的劳动纠纷、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保险、婚姻家庭等问题开展专题咨询活动;也可与妇联、残联、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开展咨询。可选择在星期六、日开展咨询活动,也可在一些特别节日如三·八节、五一节、全国助残日、全国法制宣传日、9月1日《
法律援助条例》和《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纪念日开展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