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采取便民、利民措施
1、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外来员工较多或者贫困人口较多的镇村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要保证在全省的中心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外来员工和贫困群众就近、就地申请法律援助。
2、在外来员工较多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经济特区,鼓励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动员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节日值班,即时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
3、要编印法律援助指南小册子和常用法律知识小册子,供群众免费索取,还应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类型的变化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变化定期更新有关内容。
4、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对残疾人、重病人等因行动不便又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或者其他事项较为紧急需要马上处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主动提供上门服务。
(六)要主动为政府分忧,积极发挥疏导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
1、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参与政府信访工作,采取安排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或者与信访部门建立良好工作机制等方式,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建立健全防范突发事件和社会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规律和化解办法。
3、法律援助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使用调解手段,减少诉讼的发生,节省政府的法律援助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调解应成为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4、对新闻媒体披露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主动与媒体和当事人联系,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5、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力量,主动为监狱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对已经诉讼的或者将要诉讼的案件,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要指派律师为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使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安心改造。
(七)充分利用现有社会各种人才资源,弥补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不足
1、司法行政部门要保证法律援助机构有专职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2、保证所有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与其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案件。要制定有关规定确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义务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