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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代表视察广东法律援助工作所提建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3、要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工作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来抓,并要规范化、制度化。法律援助机构要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工作,采取抽查法律援助办案卷宗、有选择出庭旁听、发放意见征询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每年定期公布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案件,表彰工作较为突出的法律援助律师;同时要在律师协会的公开网站上公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负责、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名单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建议律师协会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协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要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与发放律师办案补贴相挂钩,同时可以根据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增加幅度,逐步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以调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三)落实法律援助经费,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

  1、各地司法局要主动开展工作,促使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法律援助经费是否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是考核当地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要定期公布全省各县(市、区)的法律援助经费情况。

  2、已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地方,也要根据本地法律援助的需求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争取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逐年增加。

  3、获得省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支持的80个贫困、山区县(市、区),要保证专款专用,并且定期上报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法律援助经费对当地法律援助工作所产生的积极作用。省厅近期将开展对80个贫困、山区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检查工作。

  4、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向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四)要做好外来员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1、要了解外来员工在我省的生产、生活情况,定期分析外来员工产生纠纷的原因,寻找解决方案和具体对策。

  2、要细化各种统计报表,将外来员工在我省产生民事、行政纠纷的种类、数量、占当地案件的比例、解决途径、效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对涉及外来员工的刑事案件,要分析罪名、数量、占当地刑事案件的比例、犯罪原因、刑事辩护率等,为预防犯罪、解决纠纷提供较为准确的数据和分析依据。

  3、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外来员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加重伤害程度、引发严重事件;或者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导致败诉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激化矛盾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先行受理,暂不进行条件审查,允许外来员工事后补交经济困难等有关证明材料。对群体性案件特别是集体欠薪纠纷、对因工伤或者因人身损害急需医疗费等案件,应简化法律援助案件审查手续,缩短审查时间,尽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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