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加强对法律援助职能的认识。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既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发挥预防和疏导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要主动进入社区、乡镇为贫困群众和外来员工提供法律帮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同形式,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3、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所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全面履行组织和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能,同时加强对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指导。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今年3月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会议精神
1、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开展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对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规范化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在今年11月底前将各市的规范化建设情况向省厅汇报。对没有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说明原因,并制定达标的时间表。获得省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支持的80个贫困、山区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要保证达标。
2、省厅将进一步制定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的评估、检查、验收的量化标准,对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并在全省范围内公布结果。
(二)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1、要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厅印发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评估和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2、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各地在执行《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和意见或建议,以便将来根据调研和实践修改和细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评估等级标准,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更为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