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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张德江等领导同志对我省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批示的通知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队伍。一是落实张德江书记的批示精神,为镇(乡、街道)配备有编制的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省委政法委将于近期召集司法厅、财政厅、编办、人事厅、法制局等单位专门研究形成相关的意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一步。设立专职调解工作人员,其职责主要是指导村(居)委调解委员会工作,协调基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重大的群体性矛盾纠纷调处。这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形式的重大举措,使人民调解继承传统在新形势下发展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二是改善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通过组建以学者、律师、政法工作人员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多方结合的志愿者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担任兼职调解员,在扩大人民调解队伍的同时拓宽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新路子,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水平,适应日益增长的调解需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事处六约社区居委会采取村办企业股份公司出资的形式,组建一支懂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专业人民调解队伍,走出一条基层专职调解的新路子。最近,深圳市在总结“六约模式”经验时,要求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网络化”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陆丰县一些镇用定额补贴村支书的方式组建专职调解队伍,大大地提高了调解的公信力。推广这些做法将有助于拓宽人民调解队伍“专兼结合”的新思路。

  三、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增强人民调解保障能力。省政协建议提出:“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的一项法制制度,也是政法工作的一项内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属于政法经费的范畴。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确保政法部门所需经费一律由县级以上财政列入预算的要求,应将人民调解工作必要的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政协建议提及的“两项经费”是调解办案费和调解员培训经费。目前,必要的调解工作经费没有固定的来源,经费缺乏与日益增长的调解需求矛盾突出;基层村委、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处在最基层,队伍庞大,分布广,在调解不收费的格局下,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影响和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此,要根据省政协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和张德江等领导的重要批示,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政领导反映情况,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支持,根据财政状况落实预算,逐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调解员培训经费、表彰调解防激化先进单位和个人经费。二是有条件的地方要“舍得花钱买调解”,主动争取乡镇(街道)、村(居)委、社区、企业支持,合理地筹集资金,切实解决调解工作场所和调解员的补贴等问题。三是利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机遇,争取对人民调解工作更多的关注和支持。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管理的模式为人民调解工作注入新的活力。特别是随着我省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社区党委、居委会、社区政务中心形成新的管理架构,居委会成为行使社区民主议事、民主管理的“公益岗位”。司法行政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协调,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纳入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总体规划,解决人民调解专门场所及办公设备的投入,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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