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张德江等领导同志对我省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批示的通知
(粤司[2005]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今年7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上作出重要批示:“人民调解工作十分重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措施。省政协的建议很好。要总结经验,研究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全省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文中提到的专职编制问题,我建议在基层现有编制和人员中调剂。其他内容我原则上都赞成。”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华元同志在7月20日批示:“就落实德江同志的批示先进行研究,在有所准备的前提下(如采取哪些措施,总结哪些成功做法、经验等),我们专门开一次综治办、政法委有关同志的会议专题研究,并视情况适时召开一次全省小型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国聚同志批示:“为人民调解召开工作会议准备。”省领导的重要批示,是对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广东中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具体要求,对于解决新形势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促进人民调解在工作机制、组织形式、队伍构成、保障机制、法制建设等方面实现突破,对于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式、措施方法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学习贯彻省领导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做好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省厅将专门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进行专题部署。现将省领导批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构筑和完善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转发的《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并明确提出“依托司法所建立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综治委(办)的协调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按照综合治理、归口管理的原则,综合运用调解手段,建立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也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建立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加以坚持、完善”。根据当前人民调解出现的新特点和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高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的需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丰富人民调解的形式,只要是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调解类型和方式方法,都应鼓励探索和实践。当前,要在进一步健全企业调解组织,加快民营、外资企业和经济开发区、集市贸易区、外来工聚居区建立调解组织的步伐;积极发展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对应经济纠纷、消费纠纷、房地产业建筑纠纷、环境纠纷等不同类型的各种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以更好地适应当前解决社会难点热点矛盾纠纷需要;发展行业协调组织,发挥熟悉行业情况、成员联系紧密的优势,提高调解行业之间以及本行业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纠纷的效率;逐步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建立起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在社会团体和新型民间组织中培育非赢利性调解机构,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