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组:组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1人,省司法厅干部1人,东莞市、汕尾市普法办干部各1人,检查梅州市、潮州市。
第六组:组长由省人民检察院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1人,省司法厅干部1人,中山市、珠海市普法办干部各1人,检查东莞市、汕尾市。
第七组:组长由省依法治省办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
组员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1人,省司法厅干部1人,韶关市、清远市普法办干部各1人,检查汕头市、揭阳市。
第八组:组长由省公安厅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
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1人,省司法厅干部1人,惠州市、河源市普法办干部各1人,检查珠海市、中山市。
第九组:组长由省司法厅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1人,依法治省办干部1人,省司法厅干部1人,检查省直单位。
第十组:组长由省人事厅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1人,省司法厅干部1人,广州市普法办干部1人,检查佛山市。
第十一组:组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1人,省司法厅干部1人,肇庆市、云浮市普法办干部各1人,检查惠州市、河源市。
第十二组:组长由省民政厅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1人,省司法厅干部1人,江门市、阳江市普法办干部各1人,检查韶关市、清远市。
第十三组:组长由省总工会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1人,省司法厅干部1人,汕头市、揭阳市普法办干部各1人,检查湛江市、茂名市。
第十四组:组长由省妇联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员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1人,省司法厅干部1人,梅州市、潮州市普法办干部各1人,检查江门市、阳江市。
如人员有变动再作相应调整。
二、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
检查考核按《指导方案》明确的项目和标准实施,采取“听、看、谈、问、查” 等方式进行。听:即听取被检查考核地区和单位对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的全面汇报;看:即查看被检查考核地区和单位有关开展普法工作的电视片、报刊登载的文章,各种普法图片和普法档案资料,包括“四五”普法规划、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和批示、普法简报、典型经验材料、检查考核总结报告、普法教案、名册、考卷、笔记、干部学法登记本等,以及部署开展学法用法工作的文件和执法责任制规章制度制定落实的情况;谈:即与被检查考核地区和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执法机关人员、人民群众等采取个别谈与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法,听取他们对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的看法、感受和意见,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等;问:即询问被检查考核地区和单位干部、群众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对所学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和运用的程度;查:即在被检查考核地区和单位中抽出三到四个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