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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做好在校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组织志愿人员与矫正对象结成帮教对子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十一)卫生部门对矫正对象的身体、病情予以检查、监督,出具医疗意见,进行心理矫治。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基层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试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为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事务办等部门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为社区矫正试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六、工作队伍

  在街道(乡镇)一级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公安民警、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所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

  七、工作内容

  (一)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援助、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

  (三)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组织他们参加灵活、适量的社会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身体、生活、家庭等有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适当帮助。及时为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八、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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