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队伍
村调委会是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要继续加强农村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建设,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紧密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消除农村调解组织建设的空白点。对现有村调解组织的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
在多层次的调解组织体系和调解员队伍中,镇一级调解组织是纽带和桥梁,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人员紧缺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我省一些地方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开拓了人民调解队伍“专兼结合”的新思路。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深圳、惠州等地的做法,为镇、街道的调解办公室配备一名事业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费由县(区)或镇财政解决。
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各地要加强广大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努力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要切实加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重点抓好《
宪法》、《
刑法》、《民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切实克服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