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涉农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减少涉农信访的意见
(粤司[2005]221号)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近年来,我省涉农信访出现上升趋势,已成为当前群众信访最为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阻碍了我省构建和谐广东的步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调处涉农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解决涉农信访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加强我省涉农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涉农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信访事件增多,特别是涉农信访问题突出。据统计,今年1至8月,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共受理涉农信访问题151053件(次),占信访总量的41.6%。涉农信访主要表现出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利益矛盾、利益诉求为焦点,历史遗留问题所占比例较大,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情况突出,异常上访时有发生,反复性、持续性对抗性明显增强等特点。涉农信访问题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应该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正确化解和调处涉农矛盾纠纷中起着积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大对涉农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力度,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排查调处涉农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大量涉农矛盾纠纷发生在村和乡镇一级,加强农村、乡镇人民调解组织排查调处力度是就地化解矛盾的关键。镇和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定期开展排查活动,建立分级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在各村、镇设立调解信息员,定期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情况,情况紧急的随时报告,同时报送当地党委政府或综治委。在矛盾纠纷敏感期,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地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抓早、抓小、抓苗头”,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把握主动权,实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的基本工作目标。对排查的情况,根据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影响程度,分类定级,进行分级预警处置。对于突发性的、情况紧急易激化成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及时赶赴现场控制矛盾纠纷激化。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