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四)司法部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培训。
第三十条 省监狱局、劳教局在司法厅的指导下,主要负责:
(一) 明确本系统各级的培训职责;
(二) 新招收录用警察的初任培训;
(三) 受司法厅委托,负责一级警司以下警衔晋升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本级机关和所属县市司法局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有监狱、劳教所管理任务的市司法局,同时负责对所属监狱、劳教所人民警察的在职培训;各县(含县级市)、区司法局负责所属司法所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和部分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专业人员中的法律服务人员培训以行业协会为主,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把握方向。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和各市司法学校负责本院校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培训工作实行归口政工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部门年度培训计划要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报上级政工部门备案。其他业务培训,时间在1周以上的培训班,必须提前10天报同级政工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内容包括主办单位、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师资和经费等。省厅及直属单位各业务部门根据形势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或警衔晋升培训内容不能涵盖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工作,确需举办专业培训班的,必须向省厅政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工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并实行电脑信息化管理,及时将所属干部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形式、考核成绩等如实准确记入干部培训档案,并把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晋升、定级、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五条 对在培训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章 教材和师资
第三十六条 各培训主管单位和部门根据上级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的总体要求,根据分工,结合本地或本部门实际组织、编写相关的培训辅助教材,重点内容培训教材由省厅组织有关人员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