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省厅和省监狱局、劳教局、各市、各部门应结合实际,量力而行,逐步探索干部出国(境)培训的渠道和办法。
第四章 考试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严格考试制度,完善考核方法。对培训学员要从理论知识、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组织纪律和内务管理、体能技能(警察类)等方面进行考试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考试考核要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等级、类别确定不同的方式,既可闭卷考试,也可开卷考试,还可以写学习心得体会和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由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培训内容和对象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参训学员组织纪律和内务管理由各培训基地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参训学员的理论知识考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考核,体能技能考核(警察类),组织纪律和内务管理考核其中一项不合格者,不予结业,不颁发结业证书,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新录用警察初任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八条 培训成绩合格者,按级层管理的原则,由培训主办部门或培训基地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司法厅政治部负责管理本系统内培训工作。
主要职责:
(一) 制定培训规划、标准、实施办法,组织编发培训辅助教材;
(二)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培训工作;
(三) 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和考核;
(四) 与业务部门共同规划、组织专门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
(五) 定期组织评估培训机构和培训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一)一级警司晋升为三级警督和警督衔级内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培训;
(二)监狱局、劳教局机关、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处级以上干部,监狱劳教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市、区)司法局长的任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