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对象是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按照公务员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各地各单位应至少确定两门专业课程进行强化培训,使公务员接受一次本部门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可根据专项工作和实际工作需要,由政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一般每3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一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分为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培训(包括衔级内晋升培训和跨衔级晋升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
(一)初任培训(新入警人员首授警衔培训合并进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二)警衔晋升培训是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晋升警衔前的培训。衔级内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跨衔级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者,方能晋升警衔。男警察55周岁、女警察50周岁以上,可不参加一级警督以下的警衔晋升培训。
(三)其他培训要求与第十条(二)、(三)、(四)款相同。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培训: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以开展适应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高、新、外、专领域的业务培训为主。
第十三条 处级以上干部培训。每人必须参加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
第十四条 一般干部培训。每人年均参加不少于12天的脱产学习。3年内,每人参加各种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凡3年内参加过司升督警衔晋升培训的,经批准可不参加省厅局组织的内容相近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凡参加过司法部或地方组织的培训,且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需报省厅政治部备案。经批准可不参加省厅组织的内容相近的培训。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的内容,基本要求是强调坚持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相结合,主要可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从事公务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和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具体可根据培训类别、等级和衔级确定。培训内容要贴近实际,突出重点,按需施教,讲求实用,并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